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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信息, 2015 年 7 月 7 日,丁企业经批准后采购丙企业(首营企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说法错误的是

2020/5/15
2015 年 4 月 29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规定2015年5月1日开始,药品经营企业按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合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2016年 1月1日起 , 生产和进口的该类药品需印有规定标识。甲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乙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为中成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化学药品制剂 。 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为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该药店在2015年 5月1日前曾采购有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15盒(有效期内),尚未销售。
A、采购记录可以在 2020 年 7 月 7 日之后销毁
B、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可能没有精神药品专用标志
C、需要审核加盖丙企业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复印件
D、需要审核加盖丙企业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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